115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陳姬靜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建安、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雲、陳怡彤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