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氶氾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提起
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14日)之利息、
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1萬6,01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9,3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