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元大昇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4,1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