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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楊平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0,890元【計算式:589,666元+1,224元(即民國115年4月9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依本金573,059元週年利率12.99%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