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雲亨盛泰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夢幻島國際企業社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之記載,其聲明第㈠至㈢項均係排除
被告侵害原告所有之醫療器材證號、許可執照字號、註冊商標「海之星」之具體方法,以回復原告對
系爭「海之星」商標權圓滿行使之狀態,其訴訟之經濟目的一致,屬訴訟標的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因其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其中一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另聲明第㈣項係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
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為19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30萬元=195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