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文鐸景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7,5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8,118元【計算式:597,537元+581元(即以本金588,902元計算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
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