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起訴後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
參照)。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85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1萬3,1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繫屬法院之事件,
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30日止之利息共586元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11萬3,778元(計算式:111萬3,192+586=111萬3,778),應徵
裁判費1萬4,6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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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5%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