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佳妮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2萬4,65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7%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357%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2.714%計算之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萬8,949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日期: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