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黃文生
被 告 陳約利
陳威伶
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楷模
胡錩宏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就
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予以分割,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51元(計算式:民國115年1月公告現值43,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2平方公尺×原告之權利範圍9374/282800=119,051元,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