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張秀銀
被 告 黃文明
黃桂鳳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另按請求
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
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民事
裁判意旨
參照)。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拆除,並將
上開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萬706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共同給付原告4118元。
揆諸前揭說明,上開第1項聲明請求返還土地部分,因原告並未載明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且以各筆總面積計算
不當得利之金額,故暫以各筆土地面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15萬1763元(計算式:82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8990元/平方公尺×面積5.94平方公尺+823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9727元/平方公尺×面積99.05平方公尺+825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71940元/平方公尺×面積0.62平方公尺=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及上開第2項聲明前段請求金額為24萬7068元,
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9萬8831元(計算式:0000000元+247068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