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江保融
送達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00樓之0
被 告 廖家萱
揚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223號裁定
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廖家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暫時主張,詳細數額待鑑定後擴張),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陳寶富、揚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80萬元(暫時主張,詳細數額待鑑定後擴張),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揚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5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第一、二項聲明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核原告聲明第1、2項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依首開說明,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2項聲明中金額最高者定之,而第1、2項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相同,則此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80萬元;加計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15萬2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5萬2000元(計算式:80萬元+15萬2000元=9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