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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郭錦輯  


被      告  郭○萱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靜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9萬7,80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8,9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㈠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所有權移轉法律關係均不存在。㈡被告郭○萱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備位聲明為:㈠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郭○萱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核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為選擇之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足,又倘若原告本件獲得勝訴判決,依其先備位聲明之主張,可獲得之利益應為系爭房地。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斷。而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房地,且與其屬同社區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萬711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並參以系爭房地中房屋部分之總面積為111.68平方公尺,亦有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及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考。依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為1,459萬7,804元【計算式:13萬711元×111.68平方公尺=1,459萬7,804元】。是以,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59萬7,804元即足,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8,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附 表:
編號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98/10000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6)
全部
3
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053.42平方公尺
910/100000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6,760.41平方公尺(含停車位編號031號,權利範圍391/100000、停車位編號093號,權利範圍367/100000)
1118/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