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郭錦輯
兼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9萬7,80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萬8,98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㈠確認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
系爭房地)所為之
贈與及
所有權移轉之
法律關係均不存在。㈡被告郭○萱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
備位聲明為:㈠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之
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郭○萱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核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為選擇之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足,又
倘若原告本件獲得勝訴判決,依其先備位聲明之主張,可獲得之利益應為系爭房地。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斷。而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房地,且與其屬同社區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萬711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並參以系爭房地中房屋部分之總面積為111.68平方公尺,亦有系爭房地
買賣契約書及建物所有權狀在卷
可考。依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為1,459萬7,804元【計算式:13萬711元×111.68平方公尺=1,459萬7,804元】。是以,依
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59萬7,804元即足,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8,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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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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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053.42平方公尺 | |
|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6,760.41平方公尺(含停車位編號031號,權利範圍391/100000、停車位編號093號,權利範圍367/1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