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570號
原 告 邱薇雅即懋騰工程行
被 告 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10萬3,141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萬0,327元【計算式:本金8,687,481元+8,687,481元×23日/365日(即民國115年3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之同年月24日)×6%=8,720,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萬3,64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
10萬3,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