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生意開發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萬8,024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35萬元,及其中20萬元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其中15萬元自114年5月20日起、其中900萬元自114年6月3日起、其中700萬元自114年7月1日起、其餘300萬元自114年8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2萬2,5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萬8,5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
20萬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