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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生意開發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香  



被      告  合意生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源(上圓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8,02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35萬元,及其中20萬元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其中15萬元自114年5月20日起、其中900萬元自114年6月3日起、其中700萬元自114年7月1日起、其餘300萬元自114年8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2萬2,5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8,5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0萬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請求本金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935萬元
1
20萬元
114年1月18日
115年3月22日
(1+64/365)
6%
1萬4,104元
2
15萬元
114年5月20日
115年3月22日
(307/365)
6%
7,570元
3
900萬元
114年6月3日
115年3月22日
(293/365)
6%
43萬3,479元
4
700萬元
114年7月1日
115年3月22日
(265/365)
6%
30萬4,932元
5
300萬元
114年8月7日
115年3月22日
(228/365)
6%
11萬2,438元
小計
87萬2,523元
合計
2,022萬2,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