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呂鏞石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中商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朝暉
被 告 張瑞昌
上列
當事人間解除保險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