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705號
原 告 陳叔恕
陳季恕
陳芸恕
被 告 家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依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之記載,其聲明第㈠至㈢項均係請求排除
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排水系統所收集、排放之雨水或其他液體,以任何方式引入原告所有同段547地號土地,以回復原告對其土地
所有權圓滿行使之狀態,其訴訟之經濟目的一致,屬
訴訟標的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因其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其中一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