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723號
原 告 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佳燁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93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85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34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8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