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795號
原 告 華創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