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872號
原 告 天怡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287元,應繳
裁判費15,65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