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何鍾春梅
李秉謙律師
黃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
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保單貸款、墊繳債權均不存在,其債權金額合計445萬0,259元(計算式:0000000+58196+71911+258263+237595+57334=0000000),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5萬0,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