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靖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10,298元(本
金1,708,800元,利息自114年2月18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以年
息16%計算共201,498元),應繳
裁判費23,964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4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