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陳姿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狀所載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