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承鑫修繕維護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昀禾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23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
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67,42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867,423元,應繳
裁判費11,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