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利澤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亞冠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94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5,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7,41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6,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