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187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紹香食品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連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7,1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利息
按小數點後第4位),應繳
裁判費12,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