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陳淑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麗莊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中信房屋麗莊加盟店)、林明富、劉姵妁、黃雅琳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