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陳佳琦
被 告 竣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
經查,
本件屬客觀合併之訴,原告
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315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642,500元,及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聲明第2項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1月18日已可確定之利息數額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2,751,715元(計算式:85,315元+2,666,400元=2,751,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