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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2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50號
原      告  張建贛  


被      告  賴金治  
            廖來春  
            廖品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5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予以塗銷。又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房地,且與其屋齡相近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萬1,362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並參以系爭房地,房屋部分之總面積為138.67平方公尺,此亦有系爭房屋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佐。循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約為1,266萬9,168元【計算式:9萬1,362元×138.67平方公尺=1,266萬9,168元】,顯高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金額500萬元,是依上開規定與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建物坐落/門牌號碼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70.76
全部
⒈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機關: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登記字號:平普資字第114420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民國93年11月3日 
 權利人:賴金治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債權擔保總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債務人:黃鑾英、賴新天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麗園段424地號
 共同擔保建號:麗園段354建號
⒉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機關: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登記字號:平普資字第114420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民國93年11月3日 
 權利人:廖來春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債權擔保總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債務人:黃鑾英、賴新天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麗園段424地號
 共同擔保建號:麗園段354建號 
⒊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機關: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登記字號:平普登字第018640號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登記日期:民國114年2月21日 
 權利人:賴品綸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債權擔保總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債務人:黃鑾英、賴新天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麗園段424地號
 共同擔保建號:麗園段354建號 
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層數:3層
層次面積:
一層:43.59
二層:44.86
三層:44.86
突出物:5.36
總面積:138.6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