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250號
原 告 張建贛
被 告 賴金治
廖來春
廖品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萬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
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
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
上開規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54建號建物(下合稱
系爭房地)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
予以塗銷。又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房地,且與其屋齡相近之
不動產交易價額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萬1,362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並參以系爭房地,房屋部分之總面積為138.67平方公尺,此亦有系爭房屋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
可佐。循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約為1,266萬9,168元【計算式:9萬1,362元×138.67平方公尺=1,266萬9,168元】,顯高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金額500萬元,是依上開規定與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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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⒈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機關: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登記字號:平普資字第114420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民國93年11月3日 權利人:賴金治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債權擔保總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麗園段424地號 共同擔保建號:麗園段354建號 ⒉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機關: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登記字號:平普資字第114420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民國93年11月3日 權利人:廖來春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債權擔保總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債務人:黃鑾英、賴新天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麗園段424地號 共同擔保建號:麗園段354建號 ⒊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機關: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登記字號:平普登字第018640號 登記日期:民國114年2月21日 權利人:賴品綸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債權擔保總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債務人:黃鑾英、賴新天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麗園段424地號 共同擔保建號:麗園段354建號 |
| |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 層數:3層 層次面積: 一層:43.59 二層:44.86 三層:44.86 突出物:5.36 總面積:138.6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