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254號
原 告 許逸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得福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495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