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286號
原 告 莊佩姿
古俊元
史千岳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誠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廖玉喜、陳秀玉、賴連生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莊佩姿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查本件原告古俊元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5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查本件原告史千岳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