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補字第2331號
原 告 金富為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遵漋程國際菸酒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915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7萬606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7萬6064元,應繳
裁判費7萬380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3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