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3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與與
被告陳冠宏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萬8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萬3519元(1萬0000-000);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