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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2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      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觀國際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73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2,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