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401號
原 告 林連彬
被 告 豐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計算結果,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5萬4177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