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402號
原 告 楊坤昇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之調解
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6,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6,878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