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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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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尾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黃勝   

被      告  松井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5日止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3082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確認並陳報是否更正被告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依原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公司名稱是否應為「松井生技開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應為「陳啓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5年1月1日
115年1月15日
(15/365)
5%
3,082.19元
小計
3,082.19元
合計
150萬30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