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黃勝
被 告 松井生技開發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
被告松井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啟義」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松井生技開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義」。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4日具狀更正被告公司名稱為松井生技開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為陳啓義,則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