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葉俊良
被 告 卓寶珍
葉貞語
陽光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萬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