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醴上餐飲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對
被告醴新餐飲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322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4,91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6,59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