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AB000-H113194(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裕欽、不老苑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3,6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34元;另原告係對被告黃裕欽、不老苑健康事業有限公司2人提起本件訴訟,
惟未提出與
被告人數相符之
起訴狀繕本,其起訴程式
尚非適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134元,並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