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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黃登椈即陳紹輝之繼承

            陳宥樺即陳紹輝之繼承人

            陳尚宏即陳建泓兼陳紹輝之繼承人



被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朱彥廷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看法相同)。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始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定之。再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678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該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原訂於同年12月16日實行分配,原告收受系爭分配表後即於同年月13日就系爭分配表具狀聲明異議,並於同年月18日向本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聲明第1項至第8項如附表編號1至8「原告聲明」欄所示。又原告聲明第9項訴請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2018號及113年度司執字第53650號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狀誤繕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53650號,下合稱系爭執行程序),對於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原告係為排除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抵押物之執行拍賣,是其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系爭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固為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匯興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主張之執行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101,767,884元、53,053,203元,然抵押物即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號(原告公同共有持分300分之30)價額合計為59,079,333元,低於匯興公司、合庫銀行之執行債權額,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9,079,333元。又原告聲明第1項、第2項、第9項之訴訟標的經濟目的同一,而具競合關係,自應以最高價額即59,079,333元定之。參以前揭說明及附表之內容,原告提起本件之訴訟可得之利益為59,530,872元(計算式:59,079,333元+87,535元+54,164元+182,634元+80,347元+39,081元+7,778元=59,530,87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667,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4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
編號
原告聲明
原告主張應剔除之債權(所得之利益)
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系爭分配表12所列次序12分配金額8,013,275元及次序13分配金額2元,均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8,013,275元+2元=8,013,277元
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系爭分配表12所列次序14分配金額136,626元及次序16分配金額434元,均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136,626元+434元=137,060元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系爭分配表12所列次序4併案執行費用350元、次序19分配金額87,185元及次序21程序費用0元,均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350元+87,185元=87,535元
被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系爭分配表12所列次序5併案執行費用600元、次序25分配金額30,433元、次序26程序費用0元、次序27分配金額23,131元及次序28程序費用0元,均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600元+30,433元+23,131元=54,164元
被告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在系爭分配表12所列次序15分配金額138,014元及次序17分配金額44,620元,均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138,014元+44,620元=182,634元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系爭分配表12所列次序23分配金額80,347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80,347元。
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系爭分配表12所列次序29分配金額39,081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39,081元
被告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系爭分配表12所列次序30分配金額7,778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7,7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