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這樣設計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這樣設計股
份有限公司
詹義豪律師
顏 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可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