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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夢居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源  
被      告  張昱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包租代管合約、「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包租代管合約及鑰匙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自民國(下同)115年11月16日起至返還前項所載之鑰匙之日止,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查訴之聲明㈠並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為財產訴訟。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其未能於書狀中陳明,則本院無從計算客觀上利益,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為165萬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可參);至訴之聲明㈡請求被告自115年11月16日起按月給付原告18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屬於相當租金不當得利而為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據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