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程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瑋隆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4,728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3萬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3萬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4,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