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鄭雯檍
被 告 永兆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派員電詢原告補陳之
標的物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