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聯呈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鉅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價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354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萬8,19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萬7,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