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豐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萬2000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