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黃冠鈞
被 告 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84,110元(詳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附表(民國/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