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太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黃宏圖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2日提起
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1日)之利息、
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6,73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其中原告誤繕違約金年度部分,本院逕為更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