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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江美萱  

            吳春美  
            簡森田  
            賴思羽  
            賴思瑄  
            林沛綺  
            王韻晴  
            江劉益  
            吳雯婷  
            翁千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0,27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萬0,65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0,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請求違約金金額
1
江美萱
419,405元
2
吳春美
734,610元
3
簡森田
3,482,885元
4
賴思羽
2,599,790元
5
賴思瑄
3,443,810元
6
林沛綺
151,090元
7
王韻晴
492,345元
8
江劉益
260,500元
9
吳雯婷
2,391,390元
10
翁千媖
3,034,825元

共計
17,010,650元